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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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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大理少卿
大理寺
汉语名称
汉语大理寺
越南语名称
國語字 Đại lý tự
汉喃 大理寺

大理寺中國古代掌管刑的中央审理机关,因大理寺常在棘樹下審問罪犯[1],故太僕寺雅稱棘寺[2][註 1]。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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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時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後沿用此制[4]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未设大理寺。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5],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國,唐称戴胄。”

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法院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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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唐朝以前,但凡九寺皆雅稱棘寺,唐朝以後專指大理寺[3]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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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宋·王讜,《唐語林》(卷8):“大理則於棘下訊鞫其罪,所謂‘大司寇聽刑於棘木之下’。”
  2. ^ 南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207):“初,飛在大理寺獄,未肯招狀,先是飛自郾陵回軍也,在一村寺中,與王貴、張憲、董先、王俊夜坐,移時不語,忽作聲曰:‘天下事竟如何?’眾皆不敢應,唯憲徐言曰:‘在相公處置耳。’既退,俊握先及貴手曰:‘太尉,太尉聞適來相公之言及張太尉之對否?’先與貴曰:‘然。’及俊告飛使子雲通書軍中事,因言郾陵路中之語,舊校云:王俊首武穆反狀,《揮塵餘話》載之最詳,追先赴行在,秦檜與先曰:‘止是有一句言語要爾爲證,證了只今日便可出。’仍差大理官二人送先赴大理寺,並命證畢,就今日摘出,繇是先下大理寺對吏,即伏,吏問飛,飛猶不伏,有獄子事飛甚謹,至是獄子倚門斜立無恭謹之狀,飛異之,獄子忽然而言曰:‘我平生以岳飛爲忠臣,故伏侍甚謹,不敢少慢,今乃逆臣耳!’飛聞之,請問其故,獄子曰:‘君臣不可疑,疑則爲亂,故君疑臣則誅,臣疑君則反,若臣疑於君不反,復爲君疑而誅之,若君疑於臣而不誅,則復疑於君而必反。君今疑臣矣,故送下棘寺,豈有復出之理?死故無疑矣!少保若不死出獄,則復疑於君,安得不反?反既明甚,此所以爲逆臣也!’”
  3. ^ 北宋·王讜,《唐語林》(卷8):“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禮》「三槐九棘」:槐者,懷也;上佐天子,懷來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皆三公九卿之任也。唐世惟大理得言棘卿。”
  4. ^ 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5. ^ 《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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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讜,《唐語林》
  •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
  • 歐陽脩等,《新唐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 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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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大理寺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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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者为明清五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