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勞工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行政類勞動部部職業安全衛生目目
立法院
引稱職安法
簽署人蔣中正
簽署日期1974年4月16日
施行日期1974年4月19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內政部
相關委員會內政經濟司法委員會
內政經濟司法委員會審議1974年1月12日
二讀1974年3月26日
三讀1974年4月2日
修訂英语Amendment法例
2019年5月15日(第5次)
簡要
備註
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2013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職業災害,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這部法律最初於民國63年(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民國81年(1992年)5月29日完成黨團協商,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102年(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1]。最新修正時間為民國108年(2019年)5月15日[2]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13 (中文(臺灣)). 
  2. ^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9-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