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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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根本法,宪章或稱憲制性文件,是一个国家、地區[1]、自治地区[2]、聯邦制國家的州[3][4]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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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名称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编辑] 起源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 警察國家時期:
-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因而有宪法審查制度的產生。
[编辑]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 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Hans KELSEN)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能被撤销。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5]
有人認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编辑] 分類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便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在目前阶段,欧盟依然是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让渡于欧盟,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推出欧盟的权力。同样,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而不是独立的国家。只要一個規定在某一領域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說是憲法。例子有香港的憲法[6]《基本法》、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等。因此,“欧盟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宪法。
[编辑] 備註
-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 ^ ,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 ^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中国)法律出版社。
- ^ 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為香港的小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演辭所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等。
[编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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