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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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根本法宪章或稱憲制性文件,是一个国家、地區[1]自治地区[2]聯邦制國家的[3][4]的根本大法。

目录

[编辑] 名称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编辑] 起源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謀福利為由,介入、限制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任何外在的控制與規範,行政法不存在,憲法即為國家根本運作的規範,對於國家的四大要素: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加以規定,例如國家領土範圍、國民的身分要件及地位、統治權組織、各組織間的權限分配與權力行使的方法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2.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3.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因而有宪法審查制度的產生。

[编辑] 特性

参见:違憲審查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 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Hans KELSEN)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能被撤销。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5]

有人認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编辑] 分類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便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在目前阶段,欧盟依然是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让渡于欧盟,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推出欧盟的权力。同样,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而不是独立的国家。只要一個規定在某一領域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說是憲法。例子有香港的憲法[6]基本法》、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等。因此,“欧盟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宪法。

[编辑] 備註

  1.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2.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3.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4. ^ ,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5. ^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中国)法律出版社。
  6. ^ 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為香港的小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演辭所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等。

[编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