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在当代政治中,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在政治学中,是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思考和理解[1]。该理论的前提是现代社会中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使市民社会在理论上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

目录

[编辑] 定义

市民社会具有古典含义和近代含义。古典含义是相对于野蛮部落而言,指建立了国家的文明社会;近代含义是相对于国家政权而言,指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生活[1][2]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3]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编辑] 研究

自由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使个性得以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的体现,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社会的多样性和民主国家的合法性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充分自治,同时认为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是不正当的,也可能是无效的。黑格尔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名利场,主张通过国家共同体来控制市民社会。而折中的观点则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制约并相互依存[2]

市民社会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国家的活动范围。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对抗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会对市民社会形成压制,构成侵害;市民社会的扩张也会削弱国家的自主性,影响政府决策。因此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应该截然分离,互不侵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国家政权作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态度调节市民社会的矛盾[2]。这种观点强调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积极性,1990年代以后,政治学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作用领域[4]。汉语也随之将「市民社会」转译为「公民社会」[2]

[编辑] 公民社会、公民參與參與式民主

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Robert Putnam认为,即使是非政治性团体的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制度而言亦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建立了社会资本,信任和共同价值观,从而转化出政治气氛,使社会结合为一体,促进社会中的相互了解和关联,提升共同利益[5]

公民參與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在1975年發表的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for development指出「公民應有機會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6]。歷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便可視為公民透過公民社會對社會決策的民主參與。

[编辑] 公民社会团体的实例

[编辑] 参看

[编辑] 參考文獻

  1. ^ 1.0 1.1 吴惕安, 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365-366.ISBN 7224032638
  2. ^ 2.0 2.1 2.2 2.3 孙关宏.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04.ISBN 7309036611
  3. ^ What is civil society?.Centre for Civil Society,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2004年3月1日).於2006年10月30日查閱.
  4. ^ 戈登·怀特; 何增科(2009年11月15日).公民社会、民主化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於2009年4月21日查閱. 
  5. ^ Robert D. Putnam, Robert Leonardi, Raffaella Y. Nanetti,Robert Leonardi, Raffaella Y. Nanetti(1994年11月15日).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ISBN 0691078890 
  6. ^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1975年11月15日).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for development. 

[编辑]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