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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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部門資料
院長 劉兆玄
副院長
秘書長
邱正雄
薛香川
成立日期 1928年10月25日
員額 407人(院本部349人、法制委員會58人)
總部 臺北市中正區
忠孝東路一段1號
網站 www.ey.gov.tw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雖依憲法規定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然其定義並不完全等同於「中華民國政府」。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就狹義而言,1949年之後,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註 1]。惟經過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等)與總統府(部分之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行政院大廈

目录

[编辑] 沿革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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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928年),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東北軍事首領張學良宣布支持南京政府後,國民政府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任譚延闓為首任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經過六次修正,成為現在「八部二會」的組織架構。

[编辑] 組織架構

行政院本部下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由於行政院管轄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故名義上等同為中華民國的內閣

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政府部門,共有八部、二會、二局、一處、三署、二十一委員會,由行政院直轄的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亦納入中央政府部門編組。其中,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6個機關為「獨立機關」[註 2];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编辑] 院長

主条目: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中央政府遷台時的院長是閻錫山,遷台後首位被新任命的院長是陳誠,現任院長為劉兆玄

中國民主社會黨籍知名學者張君勱1947年起草憲法時,設計偏向內閣制,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由於國共內戰爆發,國民黨政府實行動員戡亂,憲法增設臨時條款賦予總統大權;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後,蔣中正長期擔任總統,並以帶有軍事專政性質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統治根基,導致憲法原始設計無法施行;僅有在蔣經國擔任院長時,政府體制一度形同內閣制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行總統直選前後數次修憲,行政院院長副署權被取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亦改為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台灣學界認為現制的行政院院長近似「偏向總統制雙首長制」,部分人士則認為行政院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來源請求]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定副總統不應兼任行政院院長,因此在戒嚴時代,副總統陳誠嚴家淦曾兼任行政院院長。在1996年連戰則以行政院院長身份當選副總統,並續任院長,引來憲政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19號解釋》中,認二者職務性質雖非顯不相容,但仍不宜兼任,此爭議最後因連戰請辭而劃下句點。

[编辑] 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與八部二會、各委員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簡稱院會),為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決策會議。至於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以及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等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沒有表決權。[1]

原則上,行政院會議每舉行一次,但國家發生重大事件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2000年之前,行政院會議固定為每星期四召開,民主進步黨2000年2008年執政期間曾調整為星期三,但劉兆玄內閣上任後再度改回星期四。截至2008年8月底止,行政院共計召開過3107次院會[2]

[编辑]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依照該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主計處及新聞局。依照該法第六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行政院設有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照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屬下機關之設置法源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局。
  •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銀行。
  • 依照《原子能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原子能委員會。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
  •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依照《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新組織條例在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前,仍係依民用航空法第84條規定,設置飛航安全委員會)
  • 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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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委員會

[编辑] 局、處及內部單位

[编辑] 其他機關

[编辑] 院址

行政院在民國17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之內;抗戰爆發後,1937年隨國民政府各機關遷至重慶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南京市原國民政府鐵道部舊址辦公[3]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台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 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地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辦公。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搬出為止。

行政院目前的院址(通稱行政院院區)係啟用於1957年,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北路交叉口,與監察院隔街相望。行政院大廈原為日治時代的台北市役所(即市政府)所在地,1945年至1957年間曾先後成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政府的辦公廳舍,目前已被列為國定古蹟

[编辑] 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

自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台之後,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就長期維持8部2會的建制;但進入1990年代之後,因應政務的需求,行政院的屬下機關開始大量成立,但行政院所屬部會開始擴編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故於1990年代末期,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政府改革工程」,而立法院於2004年6月13日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組織調整的基準法源。

行政院原計畫依據該法,於民國95年(2006年1月1日起,將其屬下的中央政府部門調整為十三部、四會和五獨立機關[註 4],但由於立法院未能通過配套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該計畫因而停擺。原本預期民國97年(2008年2月13日行政院院會將通過新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其屬下的中央中央部門調整為為十四部、七會和五獨立機關;但因茲事體大,未來此修正案內容可能有所變化。[4]

  • 14部:
  1. 內政與國土安全部
  2. 外交及僑務部
  3. 國防部
  4. 退伍軍人事務部
  5. 財政部
  6. 教育及體育部
  7. 法務部
  8. 經濟貿易部
  9. 交通及建設部
  10. 勞動及人力資源部
  11. 農業部
  12. 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13. 環境資源部
  14. 文化及觀光部
  • 7會:
  1. 科技委員會
  2. 海洋委員會
  3. 原住民族委員會
  4. 客家委員會
  5. 國家發展委員會
  6. 大陸委員會
  7. 性別平等委員會
  • 5獨立機關:
  1. 中央銀行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公平交易委員會
  4. 中央選舉委員會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注釋

  1. ^ 例如行政院的組織改革計畫,即稱為「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
  2. ^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參見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發布之《獨立機關的建制理念與原則》
  3. ^ 「行政院秘書處」為一紙上機關,僅在法律中明文出現,實際上並無設置。其法定業務由行政院秘書長執行。
  4. ^
    13部:內政與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部、文化及觀光部。
    4會: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5獨立機關:為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编辑] 文獻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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