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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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本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本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原則上本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目录

[编辑] 制訂與沿革

  1. 中華民國十七年三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百八十七條;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百五十七條;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第五條條文,並公布之。
  4.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第七十七條條文,並公布之。
  5.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條文,並公布之。
  6.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並公佈之。
  7. ···。
  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编辑] 內容與特色

[编辑] 總則編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又分為犯罪論刑罰論,前者規定了關於犯罪檢驗認定的實體要件,後者則規定了刑罰的範圍與內容。

犯罪論的內容主要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則主觀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未遂犯共犯競合

刑罰論主要規定了刑罰的種類與內容,參見刑罰

[编辑] 分則編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和財產法益等。

各罪名參見犯罪

[编辑] 參考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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