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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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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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自1997年以后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类一级行政区,自1999年澳门主权回归以后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4直辖市,5自治区和2特别行政区。以省、地区、县和乡四级架构为主,其次为省、县、乡三级架构。

目录

[编辑] 区划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编辑] 已撤销的省级以上行政区

[编辑] 现行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是省级。现在包括4个中央直接管辖的直辖市,23个省,5个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还有2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台湾是其一个省,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实际的行政管轄权并未及于台湾。(相关的资料请参看中華民國台湾问题)。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未實際統治藏南地區(由印度實際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家一级行政区2004年 编辑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之按一级行政区“最新统计数”)
说明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本表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依照官方规定的顺序排列。
一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名称 简称 省会

首府














注1
北京市 东城区 - - - - 2 - - 16 -
天津市 和平区 - - - - 3 - - 15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11 - - 108 6 22 36 -
山西省 太原市 - 11 - - 85 - 11 23 -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 呼和浩特市 - 9 - 3 17 - 11 21 52
辽宁省 沈阳市 - 14 - - 19 8 17 56 -
吉林省 长春市 - 6 1 - 18 3 20 19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1 12 - - 45 1 19 65 -
上海市 黄浦区 - - - - 1 - - 18 -
江苏省 南京市 - 13 - - 25 - 27 54 -
浙江省 杭州市 - 11 - - 35 1 22 32 -
安徽省 合肥市 - 17 - - 56 - 5 44 -
福建省 福州市 - 9 - - 45 - 14 26 -
江西省 南昌市 - 11 - - 70 - 10 19 -
山东省 济南市 - 17 - - 60 - 31 49 -
河南省 郑州市 - 17 - - 88 - 21 50 -
湖北省 武汉市 - 12 1 - 37 2 24 38 1
湖南省 长沙市 - 13 1 - 65 7 16 34 -
广东省 广州市 - 21 - - 41 3 23 5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 14 - - 56 12 7 34 -
海南省 海口市 - 2 - - 4 6 6 4 -
重庆市 渝中区 - - - - 17 4 4 15 -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 18 3 - 120 4 14 43 -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 4 3 - 56 11 9 10 2
云南省 滇/雲 昆明市 - 8 8 - 79 29 9 12 -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6 1 - - 71 - 1 1 -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 10 - - 80 - 3 24 -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 12 2 - 58 7 4 17 -
青海省 西宁市 1 1 6 - 30 7 2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 5 - - 11 - 2 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 7 4 5 - 62 6 20 1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 - - -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 - - - - -
台灣省 台北市 - - - - - - - - -
二、三级行政区合计注2 17 283 30 3 1464 117 374 852 55
备注:
注1:“旗、其他”列项共计55个,其中“”指内蒙古自治区的52个旗(含3个自治旗);湖北的神农架林区;贵州省的2个特区。
注2:“二、三级行政区合计”仅为中国大陆统计,未计入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相关数据。


[编辑] 区划架构

中国行政区划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示意图)

现时的中国大陆,在省与自治区中,实际由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县级行政区极少,除海南以外仅有8个由省、自治区直接县级行政区。

下面的列表是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一级行政区以下统计不包括香港、澳门的资料[1]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三级管理。但在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国民政府管理方式。除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外,每个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管理无一例外仍旧按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县级行政区(含副地司级行政区域)和乡镇(含副县级行政区域)三级管理。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还体现为地市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以前为专区,政权为专员公署)、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从198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地级行政区都改名为地级市

[编辑] 行政区域与行政级别

由于中国特有的政治,行政区域具备行政级别,同样,行政区域负责人也被冠以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国大陆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从省级到乡镇的科级,各个层级都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正省级(正部级),副省级城市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的地级行政区为地市级(地司级),甚至也有副地市级的城市或县,一般的县级行政区为正县级,也有副县级的行政区,乡镇一级为科级。

行政区域的基本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市辖区重庆直辖市除了设县、市辖区以外还包括四个县级市和四个自治县;2个特别行政区设区。自治区设下辖的地市级一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地市级行政区下辖县级行政区(包括副地市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下辖乡镇级行政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含副县级行政区);乡(镇)一级为基层政权。

最高行政首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省长为省级(部长级,或称省军级),兼任政治局委员者享受副总理级待遇,可以在头衔前挂“党和国家领导人”称呼。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地市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为行政级别为地市级(地厅级,或称地师级),县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为县级(或称县团级),但是直辖市下属的区、县享受地级市待遇(重庆部分县除外)。基层政权乡镇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科级,直辖市的乡镇享受处级待遇,其他依次对应。

因此,实际上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和官员的行政级别,有正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市级、副地市级、县级、副县级、科级和副科级共计8个层次。

[编辑]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区划网,中国历史政区,http://www.xzqh.org.cn/yange/index.htm

[编辑] 参看

[编辑] 注释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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