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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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称為「最高人民检察署」。由于中国的国情,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编辑] 历任高检院长

[编辑] 注釋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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