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国家机构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委員長 |
| 國家主席
|
| 國務院 / 總理
|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主席 中國人民解放軍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 地方行政區劃 |
| 政黨 |
| 中國共產黨 / 章程 全國代表大會 中央委員會 / 總書記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書記處 中央紀委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 / 主席 |
| 民主黨派 |
| 參見 |
| 一國兩制 香港政治 / 澳門政治 |
| 兩岸關係 / 台灣政治 |
|
其他国家·图集 Portal: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目录 |
[编辑] 宪法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被称为七五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被称为八二宪法。
[编辑] 制宪历史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于该纲领属于临时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迄今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已经失效),且斯大林督促正在访苏的刘少奇尽快制定宪法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和“组织一党的政府”[1],因此中共在1952年底开始酝酿宪法。
1952年12月1日,中共党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12月24日,第一届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日,中共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而非政治协商会议。
1953年底,中国共产党中央成立宪法初稿领导小组,毛泽东带领核心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南下杭州,亲自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这四人均非宪法学出身,只得搜集苏联,罗马尼亚等国宪法,边学边写[2]。其中也不乏独创,例如苏联等国宪法均没有的长篇大论式的宪法序言[3]。
初稿小组于1954年2月提出初稿,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内部审议。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陈伯达等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条文作最后的修改,提交中央讨论;同时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由李维汉为秘书长。总的程序是,宪法先是由毛泽东的起草小组起草,然后送交党的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宪法小组具体负责润色并得到政治局确认。即实际制宪机关为中共中央[4]。
随后的整个过程基本按照毛泽东在给刘少奇信[5]中规定的进度进行:
- 2月前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 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邓小平、利瓦伊汉两人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 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 4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 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全国人民的讨论,主要是“积极份子”的讨论[6],据中共官方的统计,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这些人还不包括各省、市、县部分「人大」596万多名代表[7]。对这些意见的处理方式,毛泽东作了这样的说明:“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甚么又要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甚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8]即意见由毛泽东最终决定是否正确和可否采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以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
[编辑] 修宪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经历三次重大修改,每次大修都面目全非,等同于重新制宪[10]。因此其宪法的修改更多的意义在于反映当时的政治形势为当权者立碑,而非约束政府的行为[11]。1954年制宪时,由于民主党派尚能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且捍卫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仍然是中共反对民国政府有力的宣传武器[12],因此1954年宪法仍未远离8年前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5年前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政精神[13],例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民自由迁徙权,罢工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14]。但是宪法本身即为过渡宪法(毛泽东语[15]),宪法序言更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在此后短短两年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又加上1957年发生反右运动与民主党派完全退出监督,原宪法的众多条文与形势愈加不合,也导致了包括宪法制定者在内的中共领导人认为该宪法已经过时[16]。
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宪法所设置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处于囚禁状态,不能视事。1969年刘少奇死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置,原有宪法体制已无法继续,修宪迫在眉睫。1970年,毛泽东提议废除国家主席职务,遭到中共众多领导反对[17],修宪陷入僵局。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废除国家主席已成定局,修宪工作终于有所进展。故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上,第二部宪法正式通过。由于该宪法产生于文革时期,大量的文革语言进入宪法。该宪法保留了极为简单的公民权利条款,删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并大量将中国共产党的机构纳入国家机构运作体系中,带有强烈的文革色彩。有人认为,七五宪法是起草者们对宪法基本知识几乎一无所知,宪法完全从政治需要的角度制定的,是对“文革”在“法律上”的总结,是对“无法无天”的法律认定[18]。
1976年毛泽东死后,文革宣布结束,中国大陆进入华国锋执政的过渡时期。由于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再度修宪。新宪法虽然修正了1975年宪法的一部分文革语调[19],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但仍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说法,并继续在国家机构中保留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务机关。
1982年,随着中共拨乱反正的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修改原宪法,使之适应形势再度成为迫切需求。当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再度重新制定宪法。该宪法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修宪后的宪法版本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20],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21],实现了党政分开。 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相对于1954年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规定由一个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后在党章中出现一个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之等同。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
1988年,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22],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邓小平南巡后,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写入序言。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23],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为适应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现和日益增加的执政危机[24],宪法再度修改。除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外,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值得注意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将该思想写入宪法使得宪法再度出现党政不分的情况。
2008年,有报道[25]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将修改宪法将增加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但最终未修改。
[编辑] 宪法内容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大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内阁制,行政部门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司法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编辑] 释宪与修宪
- 更多資料:违宪审查#中国
根据2004年修正后的最新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更具体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但宪法中并未说明在何种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没有明确说明解释宪法的具体程序。
[编辑] 宪法评价
[编辑] 宪法自洽
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不自洽的宪法,始终无法理顺政党和国家的关系。该观点认为,[26],中共立宪的理论基础,是强调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工人阶级的专政,因此,它当然就不可能成为各个党派团体共同遵守的公平规则。例如它明文第一条就强调国家的基础是某一阶级的专政,从而使该阶级的政党赋有特权(例如法定其居于领导地位),而政党特权与公民平等权利是互相矛盾的。宪法的这种自相矛盾使得它一方面被中国共产党援引作为捍卫一党专政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经常被中国民主运动用来作为要求中国共产党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27]。
反对者则认为中国大陆并非民主宪政基础上的国家,用民主宪政观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不妥当的。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政为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宪法应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因此规定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宪法之责任。而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代表人民执政,实现了党,人民,国家的有机统一[28]。
[编辑] 宪法效力
按照鲁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依照宪法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进行的划分[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字义型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即宪法不能全然发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之作用,宪法完全缺乏规范力,成为装饰品。例如,尽管中国政府声称该宪法是“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30],事实上此法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31]和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均未能发挥其正文中所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条文之效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甚至未能保障国家主席刘少奇的人身权利[32][33]。直至2008年,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因言论被治罪,却得不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保护。有人士指,这部由执政党起草的,代表该党意志的宪法,[34]自颁布以来,除“党的领导”条款之外的所有条款从未被该执政党认真遵守过[35]。也有观点认为,遵守宪法是党章规定,党应当在宪法范围内活动[36]。
反对者则认为,在中国大陆,宪法本身即是党的意志,故应当与党的意志符合才能发生效力。故宪法的施行应符合执政党情和国情,而不能一味与国外宪政理论相模仿。
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各级法院以宪法为法律依据进行的审判仅有齐玉苓一案[37]。时1990年,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六条之公民受教育权宣布其胜诉。时任最高院民事庭之庭长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称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然而,2008年12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被废,有法学界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因此法学界更多地将其视为政治宣言而非法律[38]。
宪法适用性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政治宣言式的宪法序言[39],序言部分自1954年宪法首创,历次修改后变得越来越长。而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甚至宪法序言与正文是否互相矛盾,更是争议极大[40][41]。
[编辑] 宪法比较
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42]。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西方国家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与美国三权分立不同的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和科举。 1945-1946年,国共两党并民主党派(民盟,民社党,青年党)就五权宪法之具体细节曾反复讨论[43],并达成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之宪法草案决议。国共两党纠缠之细节在于立法院与行政院关系,内阁制亦或总统制,国民大会政权行使,以及地方制度和省宪问题上[44],然而就宪法框架即五权宪法达成完全一致[45]。
有人认为[46][47],相比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始终存在如下问题
- 国家主权归属不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无定义人民之内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随意更改[48]。
- 党法关系混乱。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无分男女……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废除一党专制。1956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尚顾虑到国家并非一党,故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完全不顾及形式逻辑,完全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即是法[49]。
- 缺乏宪政要素。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宪政要素,并具有复杂的权力制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机制以防止权力滥用[5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问题,但那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分工。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的君权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
- 缺乏人权保护机制。中华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方面除了有公民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后者缺失的条款外,还额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人权的积极保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却额外以普通法设事前许可制度限制之[51]使之无法发挥宪法效力。
- 宪法自身缺乏权威[52]。中华民国宪法来源于政协宪草[53]且执笔者为民主党派人士张君劢,而政协宪草更是经过了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民盟,中国青年党,和无党派等人士共同协商和反复妥协之后的政协决议案[54],因而具有广泛的党派民意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完全没有反对党的参与[55],是对胜者的背书,是一党制定的宪法[56]。
反对者则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因此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
|---|
|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脚注
- ^ 〈刘少奇1952年10月30日给毛泽东并中央的信〉,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页55-56。
- ^ 见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刘少奇并中央各同志的信,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页320-21
- ^ 史敬棠谈话记录,1996年6月29日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 ^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页320-21
- ^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页324-31
- ^ 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6月11日,转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页316。
- ^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页324-31。
- ^ 《中国青年报》1954年9月30日
- ^ 例如1975年宪法条文对1954年宪法原本删减幅度高达3/5,参见1954年宪法,人民出版社,1954,和1975年宪法,人民出版社,1975
- ^ 殷啸虎/房保国 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 宪法修改的起因和动机之官方表述,可以参见一典型范例《张春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5年1月13日
- ^ 1946年国共内战中,中共的说法一直是“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战”。参见周恩来传,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 ^ 中华民国宪法 http://www.president.gov.tw/1_roc_intro/law_roc.html
- ^ 五四宪法贡献了什么
- ^ 毛泽东曾对1954年宪法认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注:《宪法学资料选编》,26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一旦社会主义制度建成,宪法的使命就完成了,就要被完全的宪法所取代”(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48页)这种说法意味着宪法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即已经失效。
- ^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 ^ 参见周恩来传,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 ^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 387页,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 ^ 即官方声称的“清除‘四人帮’流毒”,参见 《叶剑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 ^ 此说法开始于1969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林彪的政治报告,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 ^ 例如宪法正文不再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参见1982年宪法原文
- ^ 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 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 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 ^ 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 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 ^ 新华社2006-12-8,“目前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 公安部副部长: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群体事件扩大, 凤凰资讯,2007年04月17日;公安部长:处置群体事件慎用武器防止激化矛盾 南方都市报 2008-11-04
- ^ 《中广资讯》2007-10-30 “10月21日,十七大代表一致通过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施政理念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成为全党的最高行动指南。有专家认为,这有助于中央领导的施政方针在全党上下、中央到地方得到贯彻落实。有学者分析,继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创新理论”写入党章之后,科学发展观还可能在明年3月的“两会”上被写入宪法。”
- ^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 ^ 例如,中国民主建国会张树斌于2008年1月27日,依照宪法第三十四条和七十九条之规定,向第十一届人大主席团提交申请,依法参选国家主席,并公布民主改革的施政纲领。参见http://boxun.com/hero/200801/zhangshubin/1_1.shtml
- ^ 江泽民文选,下,论三个代表
- ^ K.Loewenstein,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Chicago, U of Chicago Press 1957) pp.147 et seq
- ^ 宪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参见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人民日报》社论 新华网.
-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会公报 人民网.
- ^ 例如参见:黄峥,刘少奇的最后的岁月(1966-1969)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 ^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新华网.“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 ^ 芦笛: 驳《〈零八宪章〉是在呼吁修宪还是制宪?》“ 所以,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真正能作数的也就只有一条:“党的领导”。除此之外,所有各条都是特地制定出来专门让我党违反的。”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8/12/200812191106.shtml
- ^ 胡锦涛:宪法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2002年12月4日
- ^ 宋春雨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人民法院报》 2001年8月13日。
- ^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 网易新闻
- ^ 论宪法序言_国家法论文
- ^ 见上注
- ^ 宪法序言的功能与效力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12卷 第06期
- ^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 或者 国父全集,近代中国出版社(台北)
- ^ 讨论细节参见,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 时中共为保障解放区的独立,坚决要求省得制定省宪法,且地方法官民选产生,参见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 参见 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李炳南,永业出版社
- ^ 点评: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北京大学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 ^ 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比较
- ^ 更改人民之外延较为常见的说法为“反党”“地富反坏右”“特务”等,参见历年人民日报
- ^ 何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批判之四
- ^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与立国精神 谢瑞智原著,谢世维修订,ISBN:957412983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 ^ 张君劢助手蒋匀田回忆说,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九成以上来自政协宪草,参见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
- ^ 参见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 参见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
- ^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 中国普法网:宪法专题
- 新华网: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