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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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 | 温家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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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理 | 李克强 回良玉 张德江 王岐山 |
| 成立年份 | 1954年9月27日 |
| 所屬部門 | 最高行政机关 |
| 總部 | 北京市中南海 |
| 官方網站 | 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简称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组成。
目录 |
[编辑] 历史沿革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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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国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但是,“政务院”在职能上要低于现在的“国务院”。后者代表了“中央人民政府”;而前者,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本身并不构成“中央人民政府”。而在“政务院”的职权中,是不包括管理军事的;故所属机构不设“国防部”[1]。
[编辑]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这主要包括: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领导其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领导和管理包括经济、国防、教科文卫体、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城乡建设、计划生育,以及民族事务等;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于中国国情,全国人大的问责权和预算权空置,因此国务院职权并不局限于执行机关职能。例如2008年11月国务院未经人大批准,增加4万亿元预算刺激经济[2]。
[编辑] 国务院的行政领导体制
[编辑] 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编辑] “总理负责制”
-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编辑] 职权分工
-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 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编辑] 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或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 “总理办公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于不符合《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总理办公会议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初期的2004年被取消。取消之前,不定期召开。
[编辑] 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自成立以来,“国务院”的组织机构经历了多次较大的改革。目前,其组成部门共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和27个部、委员会、行、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8个直属机构,8个办事机构,此外还包括一些直属事业单位。 所有副部级以上的党员干部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 国务院组成部门:为全国人大批准成立的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内阁组成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目前,国务院共计27个组成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设有中国共产党党组或黨委,各部委的党组或黨委对中共中央负责。
-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直属机构行政长官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编辑] 2008年机构改革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以赞成2744票,反对117票,弃权99票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3]
机构改革后国务院主要组成部门变动如下[4]:
- 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组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编辑] 现任国务院架構
现任国务院组成人员,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
-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最高行政负责人:
| 外交部 部长 杨洁篪 |
国防部 部长 梁光烈(兼任)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 主任 张平 |
教育部 部长 周济 |
| 科学技术部 部长 万钢 |
环境保护部 部长 周生贤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任 杨晶 |
公安部 部长 孟建柱(兼任) |
| 国家安全部 部长 耿惠昌 |
监察部 部长 马馼 |
民政部 部长 李学举 |
司法部 部长 吴爱英 |
| 财政部 部长 謝旭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部长 尹蔚民 |
国土资源部 部长 徐绍史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长 姜伟新 |
| 铁道部 部长 刘志军 |
交通运输部 部长 李盛霖 |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长 李毅中 |
水利部 部长 陈雷 |
| 农业部 部长 孫政才 |
商务部 部长 陳德銘 |
文化部 部长 蔡武 |
卫生部 部长 陳竺 |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任 李斌 |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周小川 |
审计署 审计长 刘家义 |
[编辑] 历届国务院组成人员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改革后的第五届国务院组成是:
- 总理:赵紫阳
- 总理:李鹏
- 总理:李鹏
[编辑] 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编辑] 参考文献
- China's Stat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une 3, 2004
[编辑] 參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列出)
[编辑] 外部链接
| 先前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 1954年─ |
後繼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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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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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特设机构 | 国资委 | |
| 直属机构 | 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工商总局 · 质检总局 · 广电总局 ·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 体育总局 · 安监总局 · 统计局 · 林业局 · 知识产权局 · 旅游局 · 宗教局 · 参事室 · 国管局 · 预防腐败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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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设机构 |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
| 国务院已撤销机构 | 各部 · 各局 · 各委員會 | |
| 註:有「*」者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有「#」者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