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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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教授林徽音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195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並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確定為國徽。國徽於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公佈。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規定「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穀穗齒輪,齒輪中心並交結著紅綬;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金色天安門,城樓上方的四顆小五角星以半弧狀環繞一顆大五角星,國徽四周為穀穗和齒輪。齒輪和穀穗象徵中國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天安門象徵中國人民的鬥爭精神,而五顆星則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大團結。

目录

[编辑] 使用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該部法律已經於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布,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 使用場合

在國徽法中,对國徽的使用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規定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民族鄉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况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規定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

  •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規定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規定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等包括:

[编辑] 管理部門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在國徽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

[编辑] 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

[编辑]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中國香港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中國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徽。第5條第(3)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2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2)款禁止國徽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编辑] 中國澳門

自從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中國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三)私人慶弔活動;(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徽,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依據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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